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制度

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财务部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统筹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根据年度资金募集目标和本年项目安排等编制预算,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中需根据实际筹资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预算调整流程与预算编制流程相同。
第六条 财务部每月向秘书长提交财务会计报表且每年度理事会上由秘书长将预算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每年年终基金会要接受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投资收入是指因投资理财取得的净收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条 基金会所募集到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统筹安排使用。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者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现金不得坐支。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支出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使用范围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五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一)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定向及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均应加强监督,严格审核,确保履行捐款使用协议和经理事会批准的资助项目。
(二)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基金会由专人负责确认每笔支出是否在批准核定的预算范围内,做到每笔支出符合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然后交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手续。
(三)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违反捐赠协议或理事会确定的规定用途的情况,财务人员有权立即停止项目资金的支付,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十六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的支出管理: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办公支出。
(一)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在核定的基金会年度预算范围内支付。
(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须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列支,经基金会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报销。报销规定参照财政相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筹资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筹资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筹资有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其它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科目中的支出。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且在年度预算范围之内,经基金会负责人审批,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支出审批权限:
基金会支出原则上不超出年度筹资额度,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如部门暂未成立,签字权由秘书长代行),大于200元小于等于1千元的由秘书长审批,大于1千元小于等于5万元的由理事长审批,大于5万元的由理事会决策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现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资助金、慰问金等。
(二)符合规定的差旅费、加班费、专家咨询评审费、困难人员慰问费、资助费、帮困费等。
(三)向个人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四)其他难以转账的小额零星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各类现金报销款项必须复核原始凭证,清点现金,逐笔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二)现金使用不得超出1000元,1000元以上一般使用支票。不得超额留存现金,不得使用白条抵库。
(三)涉及个人帮困、助学等,单次单人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资金准确到帐。
(四)库存现金限额应为开户银行核定的本中心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财务人员不得留存超出限额的现金。
第五章 财务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基金会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二十四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严禁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票据。
第二十六条 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六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明细分类帐和总分类帐等几种主要帐册,实行会计电算化记账。
第三十条 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财务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会计科目归集,每月及时、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年终编制现金流量表及年度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财务实行代理记账制度,基金会设专人负责报销单据的审核,定期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财务监管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负责人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三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基金会基金运作管理工作,规范本会基金运作行为,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基金运作坚持合法性原则。基金运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基金会的正常运作秩序,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合作进行基金运作。
第三条 本会基金运作坚持安全性原则。基金运作必须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第四条 本会基金运作坚持有效性原则。基金运作以获得收益为目标,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五条 基金运作主要来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以及暂不需要拨付的资金。
第六条 本会基金运作委托有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留本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及对暂不需要拨付的基金委托银行进行保本短期理财。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金融机构的背景资料,进一步与金融机构商谈具体内容,包括:委托理财金额、期限、风险评估、预期收益等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对有关事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报秘书长审核后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资金不超过基金会账面总资产的50%。(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九条 委托理财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长(或其委托人)与合作方签订委托理财的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资金所有权、理财额度、期限、预期回报率、支付方式及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协议签署生效后,财务负责人根据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将资金划入金融机构指定的理财账户。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理财资金到期前几天与金融机构联系有关到期收回本息的具体事项,并报告秘书长。
第十一条 基金会也可和银行签订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以使基金在不影响资金正常需求流动的情况下产生更多的收益。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基金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并接受监事会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固定资产价值的界定如有变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物资,应纳入低值易耗品管理范畴。
第三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由秘书处负责,按规定对固定资产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标签,建立台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等变动进行及时登记。
第五条 财务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 凡需要更新、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审核权限,由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由专人负责办理采购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一物一帐,新购固定资产必须及时登帐制卡,做好实物标记,实行编号管理,每年年底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九条 建立财产使用登记簿,落实到个人负责管理,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财产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基金会的财产物品,不得擅自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临时外借的,需经秘书长同意后,向财产保管人员借用,做好借用记录,并应及时督促归还。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定期盘点,每年一次,由秘书处负责,财务人员协作配合,做到帐、物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填写《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审批表报秘书处,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由专门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固定资产核销处理,并将批准结果资料交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是属于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由秘书处填写《处置固定资产审批单》(一式二份),并会同财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长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或变卖手续,有关资料交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所有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卖处理固定资产,违者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责任。对手续不完备的固定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奖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因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指本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保健品、医疗器械、食品、衣物、玩具、收藏品等物资。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为贫困患者提供治疗需要的保健品、医疗器械;
(二)为贫困家庭基础教育提供教学用品、图书、食品、衣物、玩具等物资支持;
(三)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其他资助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接受捐赠。
第五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不接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七条 本基金会接收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八条 本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人、基金会工作人员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第九条 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第十条 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本基金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收到捐赠物资后,应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一)本基金会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二)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本基金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需经捐赠人同意。
第十五条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六条 捐赠物资出库后严格依据捐赠协议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基金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第十七条 捐赠人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
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志愿者管理工作,提升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与人性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第三条 志愿者管理应遵循理念匹配、专业支持、协同一致、动态调整四大原则。
第四条 志愿者管理部门为基金会秘书处。志愿者管理部门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吸纳志愿者共同参与志愿者管理工作,并逐步实现志愿者队伍的自主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志愿者是指认同基金会理念及使命,具备一定专业技能,通过志愿服务促进基金会发展或实现项目目标的志愿者。
第六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要求:
(一)认同五里桥社区基金会所开展的公益事业;
(二)有参与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保障;
(三)热心社会公益,有社会责任感;
(四)生理及心理健康;
(五)耐心、细心、有爱心,能与扶助对象平等地交流;
(六)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的权利;
(二)优先参加基金会开展的各种服务和活动;
(三)获得由基金会面向志愿者开展的培训与辅导活动;
(四)要求获得从事志愿者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对基金会开展的志愿者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并予以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的承诺,积极参与志愿者工作;
(二)自觉维护基金会以及基金会志愿者的权益与声誉;
(三)不得冒用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未经基金会授权的活动;
(四)不得在开展志愿者服务的工作期间,以开展服务工作为要挟,向服务个人或单位索取钱财,谋取私利;
(五)对于服务对象(个人/单位)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在开展志愿者工作期间,遵守被服务单位以及基金会对相关志愿者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基金会筹资募款、资产管理、品牌传播等有关基金会组织发展的内容;基金会资助的各类项目,如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扶危济困、助老扶残、妇幼保健、文化、教育、社区平安等;基金会本身执行的各类项目,如沙龙讲座、年会庆典等。
第十条 基金会的志愿者招募工作应根据基金会整体工作需求确定。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工作或即将实施的项目特点与要求有针对性的向社会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在招募过程中需明确公开对志愿者的要求,如服务时间、服务技能等。
第十一条 在所有应聘的志愿者中筛选符合基金会或项目所需的最适合的志愿者。尤其需要再次确认志愿者是否可以保障服务时间。
第十二条 所有被确认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必须参加相关的岗前培训。该培训可以集中培训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期间,需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主要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公软件、交通补贴、餐饮补贴、各类保险等。
第十四条 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后,需对志愿服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志愿者反馈。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基金会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在选录人才时需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后,需要开具相关证明的,基金会应当及时给予协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专项基金是指在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由捐赠人或(及)本会发起,在本会总的账户下,设立专门用于开展某类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赠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原始本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账面运作存留资金不得低于原始本金的10%。
第五条 本会在收到专项基金设立申请后,按相应流程操作:
(一)原始本金为20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下的,可以根据捐赠人需求,为专项基金冠名,但所冠名称须符合本会宗旨。秘书处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征得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同意,并由理事长签字生效。电子邮件内容留档保存。
(二)原始本金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召开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理事长签字生效。
第六条 专项基金申请通过后,本会应与专项基金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会可向专项基金按不高于年度支出的10%提取管理成本,用于本会项目执行费用和行政开支。关于该项支出的说明或特殊情况下经协商后减免措施,须在捐赠协议中约定。
第八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会自行发起的专项基金,管理方式参照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设立的各专项基金要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主任由本会委派,其他人员由本会与发起方协商指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为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专项基金的计划制定、编制预算、日常管理、资金筹集、操作实施和资金使用等,确保专项基金管理工作规范透明地开展。
第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有效决议。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对专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每年至少一次向管委会报告财务负责人收支情况,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基金增值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管委会审核批准。专项基金不做任何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均需汇入本会的银行账户,由本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开展的工作在其年度工作计划外的,须报本会批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项目管理参照本会的《项目管理制度》,并遵守本会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使用资金,管委会须提交资金使用申请书,本会在收到申请书后按照本会规定审核、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维护本会的公益形象。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与本会签定的协议已到期的;
(二)连续6个月未开展公益活动的;
(三)账面资金低于原始本金的百分之十的;
(四)连续2年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年度捐赠额度的;
(五)捐赠资金的使用不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六)违反协议内容、本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上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本会名誉的。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应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注销前,应当在本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捐赠人意愿,由本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本会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物资及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捐赠者和本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施的项目包括资助型项目和操作型项目,项目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类、居民自治类、社区共治类、扶贫帮困类、环境工程类、公益环保类、为老服务类等公益项目,所有项目均符合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的设定要符合本会的章程,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项目负责制,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条 操作型项目由项目专管员根据理事会制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 资助型项目包括定向捐赠立项和非定向捐赠立项。
第七条 定向捐赠立项遵循捐赠人的定向捐赠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取得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会的共同认可后,由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同捐赠人正式签署捐赠立项协议书。
第八条 非定向捐赠立项按年度征集。在理事会确定当年拟投入项目资金总额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项目。申报主体应是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性非营利单位。
第九条 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各个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上需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做项目终期评估。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项目申请情况,成立由部分理事、业内专家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申报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答辩,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入选项目,并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正式立项,同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涉及采购标准的,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执行方,并将招标结果公示。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本会签订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计划实施项目,本会对完成签约的项目单位根据协议内容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须说明该项目由本会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不得随意对协议约定的活动计划、资金使用等做变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且得到本会批复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秘书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秘书处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中期报告、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秘书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项目评估,并汇总反馈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实施结束后,立卷整理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十九条 定向捐赠项目涉及明确捐赠单位的,需以各种形式(实地考察、项目执行报告等)向捐赠者进行项目信息反馈,非定向捐赠项目则于网上公布信息。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对项目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阶段性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届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依照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需要,按照基金会设置岗位,由秘书长提出用人计划,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考试、面试、综合考察合格,经过理事会批准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内设部门及代表机构负责人任命,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秘书处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秘书处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组织,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不能做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无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二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
第十四条 试用考核主要适用于试用期员工。试用期满后,本人写出书面小结,秘书处给出考核意见,并明确是否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秘书长试用评估由理事会进行,理事长进行签批确认,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由所在部门按照岗位职责和日常考勤情况执行,并按照考勤制度与薪酬挂钩。
(一)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考勤,考勤结果每月30日报秘书处,核对后发放当月工资;
(二)迟到或早退,当月累计3次,且每次超过15分钟,扣除月工资10%,如经常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扣除月工资50%以上直至全月工资。
(三)事假:半天起算,须提前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连续3天(含3天)以上,须报理事长批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百分比100%)。
(四)病假:(以病假单为准),3天以内,按规定扣除月工资(百分比50%),超过3天,扣除月工资(百分比100%)。
(五)旷工:旷工1天扣除月工资50%,旷工2天扣除当月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10天以上者解除聘用合同。
(六)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节假日、双休日),给予调休,当年内调休用完。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统一由理事会进行考核,参与考核的理事填写《五里桥社区基金会全职人员年终绩效考核表》,年终考评结果与薪酬挂钩。
第十七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员工。
第十八条 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并经审批同意,按规定办理好工作移交、办公用品归还、资料文件后续处理等规定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九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未继续聘用的员工,按其在基金会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正式聘用的员工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法定福利项目。基本工资与职级相对应,绩效工资与考核结果挂钩,福利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届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机构和组织依法获取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提高基金会社会公信力和透明度,规范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依照自身透明公开的工作需要,通过相关媒体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应遵循以下信息公开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
(二)准确性原则:对信息资料内所述内容和数据保证准确,无偏差。
(三)完整性原则:所公开信息完整,无重大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所公开信息按规定,及时上传各类媒体予以公布。
(五)便捷性原则:公开的方式要保障捐赠人、公众以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快捷的查阅并获取。
(六)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四条 信息公开采用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开展或举办符合本基金会章程中所规定的重大社会活动,重大捐赠活动以及重大募捐活动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
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情况:基金会宗旨、章程、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接受捐赠信息: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来源、性质(定向或非定向捐赠)、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等。对于因接受捐赠方式限制(如银行汇款,邮递等)而导致的未能及时获取捐赠款物的情况,基金会应在实际获取并核对确认后,尽快公开。
(三)项目信息: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四)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组织建设情况、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年检情况等。
(五)日常动态信息:日常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基金会公益项目背景、目标和实施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其他项目动态信息等。
第六条 项目信息公开应采用多种方式实施。充分运用本基金会年报、官方网站、公益项目报告等方式,并在条件允许的基础上通过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大型活动)的方式对外公开。根据申请人要求,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第七条 对于上述公开信息范围中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第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核实信息真伪,对公众要求回应的内容予以公开说明。
第九条 建立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设专人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
第十条 本基金会诚恳接受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特别是五里桥社区居民和机构单位对所公开信息的监督,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地补充和更正。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后,对公开的信息材料进行存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日常行为,确保基金会各项重大事项的安全、合法开展,按照上海市社团局关于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要求,根据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的下列事项列为重大事项:
(一)大型筹款活动,工作成本列支超过10万元;或者预定筹集财产数额超过100万元;或者计划筹集期限超过一年。
(二)单笔接受捐赠数额超过100万的项目。
(三)举办重大社会公益资助活动,参与人数超过50人,工作成本列支超过10万元。
(四)一次性资助资金超过50万的公益项目或投资活动。
(五)与境外组织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的公益项目。
(六)单笔投资项目超过50万元。
(七)办公人员出境的学习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凡涉及以上诸项重大事项的活动,均需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提请理事会通过。理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归档备案。
第五条 涉外活动在获得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另需按照国家外事活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对于大型资助及投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出具项目情况报告和投资情况说明,以备上级部门和公众查阅。
第七条 在开展重大事项前,须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在对外开展大型活动时,所有活动的主要筹备、组织和实施人员须得到基金会的认可与授权委托,并在各自相应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九条 所有经报告的重大事项,均需依照报告的内容执行,不得任意行事。如因紧急或特殊情况,必须对活动部署做出更改的,事后须及时通报。
第十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涉及商业机密与同业竞争的内容,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以维护本基金会利益为重,核定报送范围,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列明的项目,参照国家与地方出台之相关要求施行。
第十二条 若本制度与今后出台之法律、法规相悖,以法律法规为准,基金会将及时对本制度做出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保障基金会的工作的严肃性与安全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和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三条 印章是基金会日常工作中进行意见表达和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规范的印章管理能够有效避免基金会在履行使命时遇到的法律风险,从而保障基金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印章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性、严肃性和规范性三大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及其适用范围:
(一)公章及其适用范围:基金会对外事务处理时加盖,主要用于基金会各类公文、年报、审计报告、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与证书等。
(二)财务专用章及其适用范围:基金会票据用印时加盖,主要用于办理基金会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三)法定代表人章及其适用范围:基金会票据用印时与财务专用章相结合使用,主要用于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需要法人签名时使用。
(四)发票专用章及其适用范围:基金会在开具发票时加盖,主要用于普通发票、捐赠发票等。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需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刻制。
第七条 基金会印章启用应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并注明启用日期和使用范围。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由秘书处专人保管。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章必须由两人分别保管。《财务管理办法》中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其执行。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存放印章需确保印章安全。存放处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不加锁存放。印章保管人需保持印章清洁,确保用印质量。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因离职、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履行保管责任的,需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各类文书资料、表格、报表等需要加盖基金会印章和基金会秘书处印章的,经秘书长同意,并作好用印记录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各类证明资料需要用印的,办理用印手续后,方可用印。秘书处须留存一份,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 各类重大事项需要用印的,需经秘书长审核、理事会审议认可后,方可用印。用印材料需复印归档备查。重大事项可参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用印人需确保用印内容与实际用印情况一致。用印审核人需对用印内容进行有效核实。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加印。
第十六条 原则上禁止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如遇特殊情况用印人需外出用章,应先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用印结束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严禁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上盖章。
第十八条 当基金会名称变动、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被窃、声明作废时,相关印章须停用。
第十九条 印章停用时须经理事长批准,印章保管人将印章交由秘书处封存或销毁。封存或销毁印章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
第二十条 其他管理办法中对印章使用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管理是基金会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档案管理是反映基金会践行使命的有效凭证,也是实现基金会高速发展的专业基础。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完整、灵活高效四大原则。
第四条 档案管理现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负责,包括基金会各类档案的归档、保存和销毁工作,并对档案的形成与使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档案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本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六条 本基金会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制度规范类:相关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法规,理事会通过的章程、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等;
(二)资质证书类:基金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基金会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等级证书和认证资质等;
(三)合同协议类:基金会捐赠合同、项目合同、志愿者协议等;
(四)行政资料类:理事会通过的各类决议、理事会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固定资产登记、印章使用、影音资料等;
(五)项目资料类:项目计划、审批、执行、督导、评估等相关资料;
(六)人力资源类: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劳务合同、绩效考核、薪酬发放、离职手续等;
(七)财务管理类:各类财务预算、审批、相关票据、财务报表等;
(八)信息公开类:基金会年报、审计报告、捐赠报告、项目报告等;
(九)传播报道类:基金会标识、基金(会)简介、项目简介、宣传报道等;
(十)其他类:未列入以上类别的其他按规定应归档的资料。
第三章 档案要求
第七条 根据文书资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类别,不同形式进行归档。立卷归档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归档的文书资料要完整、齐全、清洁,资料页数完整、连续,不遗漏、不残缺。
第九条 归档文书要有条理,凡归档文件、资料,均按其不同特征组卷(以事件为主),保持其内在联系。立卷时,要求将同一主题、同一文件、同一会议材料立在一起。卷宗内排列,要求将文件正本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统一立卷,不应分散。不同年限,不同保管期限要分开立卷。
第十条 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整齐、牢固,封面书写字迹要求规范、清晰、美观。
第十一条 每宗案卷都要填写简明确切的标题。案卷内有目录备考表、案卷号要明晰。
第四章 档案归档
第十二条 档案归档依据平时归卷原则,对处理完毕的档案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中归档一般于第二年的6月底前完成。由秘书处正式装订归档。如涉及机密重要文件资料,应于办理完毕立即立卷归档。
第五章 档案使用
第二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档案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和相关部门如需借阅档案,应办理借阅手续,写明借阅时间、原因、案卷号及借阅人。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阅。
第二十四条 档案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第六章 档案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档案保管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加强对档案的保管与保密。
第二十六条 档案橱柜要有防盗、防火、防光、防霉与防尘设施。每半年检查一次档案的保管情况,包括档案数量、完整情况、排列顺序、案卷借出、归还情况,以及防护措施和设备安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七条 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如发现档案遗失、泄密,要及时查明原因,报告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对机密档案要按规定范围提供利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保证本基金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认同基金会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的工作,并愿意通过提供资金、时间、技术、服务或影响力等方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具有与本基金会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慈善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具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日常工作的监督权,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四)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第九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四)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理事会领导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领导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项目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五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理事会经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会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长职权、职责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方管理制度
为保证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和公信力,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百分之五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主要捐赠人,以及实际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基金会在确认和处理关联方和基金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在确定关联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理事、监事和其他关联人回避表决;
(五)基金会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基金会理事会和管理层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审计或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不得违背基金会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